二○二、見鬥諍之害,不鬥諍之樂,應齊心和敬,此是佛所說。
註:佛為諸比丘說,諸比丘已見互相鬥諍之害,亦已見不鬥諍之樂,故同寺同界之比 丘,應齊心相和相敬,共住共活,即所謂和敬共住,即可得大樂矣。
二○三、應學和敬法,賢者讚和敬,和敬住正法,不失瑜伽樂。
註:人人應學和敬合群之法,諸賢者亦皆讚歎和敬之善,若能互相和敬,住於正法, 則必得瑜伽之樂,即相應佛法之樂。
二○四、眾和合最樂,護和合亦樂,樂和合住法,必得瑜伽樂。
註:和合與和敬相同,眾人能和合而住,實是樂事。守護和合,不令和合破裂之人, 亦甚樂。人若樂於和合,住於佛法,則必得瑜伽之樂,即相應於佛法之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