泰國南藏佛陀語錄 第三卷 第十七 結交品

二一一、妄想諸比丘,動搖依惡友,如被波浪擊,沈沒大流中。
註:喜妄想之比丘,心志動搖不定,又依惡友,則如被波浪所擊打,終必沈沒大水流 中。

二一二、應喜樂於法,多學及多問,以尊敬之心,親具戒多聞。
註:人人應於佛法,生歡喜悅樂之心,多多讀誦修學,多多問人,並以尊敬之心,親 近具足戒行及多聞有學問知識之人。

二一三、應親近有慧,能見過責備,親近此賢者,則最勝不劣。
註:人人應親近有慧之人,此有慧之賢者,必須能見所作之過失,而能忠告,並敢直 言責備。親近如是之賢者,則為最勝,不致流入下劣之途。

二一四、交劣則日劣,交同等不退,尊最勝則尊,應交較上人。
註:與下劣之人結交,則逐日下劣,交同等之人,則可望學問人格不致退失,尊敬最 勝之人,則亦日尊。故人人應結交比自己較上之人。

二一五、應交有信人,不交無信人,親近有信人,如渴尋河水。
註:有信之人,即有信仰佛教之人,應結交之,而不可結交無信仰之人。必須親近有 信仰佛教之人,如渴者欲飲水,須尋河水飲之。

二一六、不交兩舌人,易瞋、吝、悅財,與惡人結交,是下劣之行。
註:有智之人,不結交兩舌之人,即造作是非之人,及容易瞋怒之人、慳吝之人、悅 樂財產之人,蓋與惡人結交,是下劣之行為也。

二一七、交與樂交人,不交不交人,不交與己交,名無淨人法。
註:人當與願意與己結交之人而結交之,而不結交與自己不願結交之人。人若不結交 願與自己結交之人,乃無淨人法之人,即不淨人也。

二一八、應與淨人交,親近於淨人,遍知淨人法,則脫一切苦。
註:人人應當結交淨人、親近淨人,因能遍知淨人之諦法之後,則能解脫一切苦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