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四、愛,無常不久,有大苦大毒;恨因,苦為果,如熾熱之鐵。
註:世間所可愛之物,皆是不能常住、不能久存,故最後必有大苦,及大毒害。因有 怨恨為其根本之因,故結果必有大苦,其苦之甚,有如熱鐵之熾熱、大熱。
一五、眾生無明覆,為眾慾所遮,慾飾黏眾生,苦是眾生害。
註:一切眾生,皆為無知無明所覆所蓋,又被諸慾所遮蔽,可謂諸慾,裝飾黏著眾生 ,而最後則受諸苦惱,可謂苦是眾生之大害。
一六、諸慾縛眾生,滅慾即脫縛,故能捨諸慾,即名斷諸縛。
註:一切眾生,為貪慾所繫縛,能滅諸慾,即能解脫諸縛。故能捨棄諸慾之人,即可 名為能斷諸縛之人也。
一七、慾掠縛諸人,慾最難捨去,眾生被慾縛,如鳥被縛頸。
註:慾最能掠縛人人,人人雖欲捨棄諸慾,但慾為世間最難捨棄之物,而眾生為慾所 縛住時,則猶如諸鳥類,頸被索縛,不能飛去。
一八、寂者能行捨,有智不自等、自慢或自輕,無有煩惱生。
註:心念寂定之人,則必能於諸事諸境,生起捨心,住於正智,不自認為自己與人平 等,亦不自慢(自認為高人一等),更不自輕(自認為低人一等)。人能如是, 則煩惱不能生起矣。
一九、比丘斷慾染,住於寂定中,不再流轉生,是為斷後有。
註:比丘若能斷滅慾染,又能住於寂靜正定中,已斷再生之業,是則名為斷後有之色 身,永無生死輪迴之苦矣。
二○、知慾能生苦,無慾、不執著,有智、見輪迴,遠離諸罪惡。
註:人若知諸慾,能生眾苦,則應斷除諸慾,不執著諸慾,住於正智,深見生死輪迴 之害,應即速遠離諸罪惡業。
二一、諸愛甜可樂,現諸色毀心,既見愛害己,應如犀獨遊。
註:一切愛慾,外表皆甜蜜,甚可悅樂,又借種種色相以引誘人。但其實則乃毀壞人 之心,令心紛亂邪惡。人若能如是知見,諸愛慾之害己,則當遠離;如帶角犀牛 ,在山林中單獨遊行。
二二、棄瞋、執、煩惱,因一切業障,不能障無惱,不執名色人。
註:人應當棄捨瞋怒之心,棄捨執著之心,超越諸煩惱,如是,則能有所成就道。因 一切業障,不能障礙無煩惱及不執一切名、一切色相之人也。
二三、棄瞋、執、煩惱,因苦不追迫,不執名色人,無惱因之人。
註:人應當棄捨瞋怒之心、執著之心,超越諸煩惱,蓋無論何種苦難,皆不能追隨迫 害此人。因此 人已不執著諸名、不執著諸色,又無煩惱之因也。
二四、人因慾而生,心奔馳不息,輪迴生死中,不能脫眾苦。
註:人因有種種諸慾,而必求生,人心時時奔馳狂走,無有休息,故終必輪迴於生生 死死之中,受諸種種苦惱,無有終止之時。
二五、人因慾而生,心奔馳不息,輪迴生死中,苦是彼之災。
註:人因有種種諸慾,而必來生,人心終日奔馳狂走,無有休息,故終必輪迴於生死 之中。彼等之大災害,即時時在受苦也。
二六、人因慾而生,心奔馳不息,輪迴生死中,業是彼所趣。
註:人因有種種諸慾,而必來生,人心終日奔馳狂走,無有休息,故終必輪迴於生死 之中,必依照其生前所作之業,而受生死輪迴。
二七、世界被慾障,為老所圍住,又被死所阻,故在於苦中。
註:全世界中所有眾生,皆為慾念障礙,不得自由自在,又為年老所包圍,不能逃免 老境,又再被死亡所阻,不能繼續生存。故眾生皆在痛苦之中也。
二八、娛樂縛眾生,有「尋」引之去,因能斷慾念,故名脫眾縛。
註:娛樂歡笑,諸等事物,能縛執眾生;又有「尋」,即想念憶戀之情緒,引帶之去 。故唯有因為能斷慾念之故,乃可名為解脫諸縛者也。
二九、志趣涅槃者,應遮睡、惰、惛,住於不放逸,不輕視他人。
註:人若有志趣向涅槃寂靜之樂,則應遮斷喜樂睡眠之念、喜樂懈惰之念;又應住於 不放逸,不粗心大意,而最後則切不可輕視他人。
三○、不憂慮未來,不悲傷過去,見諸觸寂靜,他不能奪見。
註:人若不憂慮掛念,尚未到來之事,又不苦惱悲傷,已經過去之事,又能視見目前 現在所接觸之事物,皆寂靜無事,又其他一切諸人,不能搶奪其意見,變換其意 見,則此人必為一大上人也。
三一、不留戀舊物,不愛著新物,彼物既變逝,不傷不起慾。
註:對於過去之舊物舊事,不起憶念留戀之心,對於新有之新物新事,不起愛著執取 之心。又無論何事,既在變更消逝,亦不因此而起怨、悲傷、憂惱之心,亦不起 取得之慾念。
三二、眾生被「死」限,被「老」包圍住,又被「慾」箭傷,又受「嫉」燒煎。
註:一切有性命之動物眾生,皆為「死期」所限定,又被將來之「老年」所包圍,又 被慾箭時時射傷,更時時被「嫉妒」他人之心,變成熱火,燒煎不止;如此性命 ,有何可樂。
三三、眾生我執造,被我執縛住,因我見造惡,不能越輪迴。
註:一切動物眾生,因為執著「我」,故造成此我之肉身,亦被此「我」縛住,不能 走動。更因有此「我」,而有「我」之知見,更由此「我」之知見,而造諸惡業 。所以,永遠不能越出生死輪迴。
三四、痴人不知義,亦不見於法,人被痴蓋時,則是愚暗時。
註:愚痴之人,對於任何事理,皆不得其正確之意義,對於佛法,更無知無見。因為 人如為愚痴所遮蓋之時,即其生命,為最黑暗之時也。
三五、人不執我所,亦不執他所,不執為我所,失時則不悲。
註:人若能不掛念執著此物,為我所有之物,此地為我所有之地,亦不掛念執著此物 ,是他所有之物,此地為他所有之地。能如此不執著「我所有」,則在失去此物 時,心不悲傷,因平時不執著為我所有也。
三六、斷愛、斷難越,能斷諸慾念,此人無所縛,不悲亦不戀。
註:人若能斷愛,及斷世上難以超越之縛,則此人已斷諸慾念,此人已無所縛。故遇 任何事物,心中不悲傷,亦不戀喜,蓋已無所執著也。
三七、愚人依著愛,則時常受苦,智者見苦因,故不依著愛。
註:愚昧無知之人,依著於愛,遇到可喜事物,則起愛念,故心中時時苦惱。有智識 之人,知愛為苦之原因,遇事遇物,雖可悅目悅心,亦不起愛著之心,故心中亦 無諸苦惱。
三八、貪者不知義,亦不見於法,貪遮人心時,即是黑暗時。
註:貪欲之人,對事對物,不知其他義理,只知貪求,亦不見佛法,只見貪求。故在 貪欲遮蔽人心之時,亦即其人在黑暗中之時。
三九、斬林莫斬樹,災害生於林,比丘應斬林,作無林之人。
註:林,即煩惱,林中有害人之野獸甚多,亦如煩惱,其中有害人之處甚多。故佛告 諸比丘,必須斬去煩惱之林。不必斬一樹一木,斬林,即全部煩惱斬盡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