泰國南藏佛陀語錄 第三卷 第二 不放逸品

四、諸比丘等眾,應住不放逸,有智戒正念,守護自己心。
註:落髮出家,為佛弟子,自當住不放逸,不粗心大意,住於正知、正智、堅護正戒 、正念、正見 ,攝護自心,不令散逸。如是則為一真正之比丘矣。

五、樂住不放逸,攝護自己心,自拔出污泥,如象出泥池。
註:人應住於不放逸之中,不粗心大意,當攝護自己之心,住於正道。猶如大象,墮 落泥池之中,但能用自己之力,自己拔出泥地。

六、樂住不放逸,見放逸諸害,燒大小煩惱,如火燒火種。
註:此為佛教誡比丘之偈語,謂諸比丘,應當歡喜悅樂,住於不放逸,不粗心大意, 能見放逸之種種災害,乃能從事焚燒諸大小煩惱,如火之焚燒一切火種。火種, 種,即一切可焚燒之物。

七、比丘不放逸,或見放逸害,不作衰退行,是名近涅槃。
註:若諸比丘,能不放逸,不粗心大意,或能見放逸之害,不作衰退之行,如是,則 能近於涅槃之境矣。

八、比丘具正智,不放逸,有覺,不執我、我所,逸,能捨現五苦。
註:若諸比丘,能住正智、能不放逸、具有覺心,及能不執我及我所,又能遊化各方 ,如是,則能斷去現生等五苦,即生苦、老苦、愛苦、悲苦、惱苦。

九、應作依靠地,暴流不能淹,正勤不放逸,攝護及制心。
註:有智慧之人,應先造成可依靠之地,使諸生死暴流,不能淹沒。平時更須正勤精 進、不放逸,攝護身口意、不作諸惡,又能制心一處、不令散亂。